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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 自行协商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依法快速处理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和实现保险快速理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且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内发生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合本规定。

第四条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金华市交通事故保险定损理赔中心”(简称“理赔中心”),并负责理赔中心的日常管理。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事故处理窗口,并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事宜。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第五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以及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二)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七)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按下列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二)立即报告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认真填写《浙江省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双方各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三)各方当事人应当一起驾车及时到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发生在夜间理赔中心工作时间之外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事发后18小时内到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但特殊情况经保险公司许可的,可以按照各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时间到理赔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四)各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理赔中心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报告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可以在15分钟内到现场的或者事故发生在市区二环线以外的地段,当事人应当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人员到场办理查勘理赔事宜。但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人员没有到场查勘前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得驾车离开现场。

第七条 轻微物损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其他情形均视为混合过错,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中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规定限额以内而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或有其他符合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交通事故而当事人已作自行协商处理的,因理赔需要可持《协议书》、定损单、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其它证据材料,一同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事故认定。公安交警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简易程序开具《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未在现场报案,事后报案已无事故现场并且不能提供相关事故证据的,公安交警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不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条 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人员在事故现场查勘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涉嫌骗保或不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立即处警。
在定损中心发现当事人涉嫌骗保情形的,如查证当事人确有骗保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事故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
事故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定损中心的保险公司定损有异议的,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损。

第十二条 在金华市以外地区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先行撤离现场的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且无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前六种情形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再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造成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撤离,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驾车驶向服务中心的途中,如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记录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一律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处理,对查获的当事人,依法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记12分。但经调查,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因故而离开的,且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第十六条 《协议书》可以在保险公司服务大厅或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领取或在“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网站下载,并随车携带。

第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的材料,保险公司在收到当事人材料齐全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付工作。

第十八条 三方以上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且损失额均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细则自行协商处理。在封闭式小区等道路以外地方发生的轻微物损机动车交通事故,参照本细则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非机动车损失且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机动车负赔偿责任的,参照本细则处理,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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